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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尚宪法权威 争做守法公民

作者:张士海 发布时间:2022-12-07 10:06:49 浏览次数:
  张士海
  全国青少年普法教育先进个人
  江苏省检察机关先进个人
  淮安区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
  江苏省淮安中学法治副校长

老师们、同学们:
  大家上午好!
  昨天(12月4日——编者注)是一年一度的国家宪法日。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在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地位。我国的宪法经过多次修改,每一次都牵动全国人民的心。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随着国民经济的逐渐恢复,制定国家宪法的任务很快提上日程。1953年年底,毛泽东乘专列前往杭州,亲自牵头起草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在列车上,毛泽东曾对随行人员说:“治国,须有一部大法。”
  在克服重重困难后,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草案出台,全国有1.5亿人参加讨论。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经过长期的斗争和努力,中国人民终于有了一部代表自身权益的宪法。1954年国庆节,游行群众抬着《宪法》模型,通过天安门。
  1982年4月,国家决定对宪法进行修改,这次讨论持续时间长达四个月,群众热情之高前所未有。就在修改草案准备审议通过的时候,内蒙古有个叫王银祥的工人给全国人大写信,提出了关于土地利用问题的建议。信寄出之后,他担心邮递太慢,错过时间,第二天又赶到邮局,用月工资的四分之一,发了一封200字的电报阐述自己的建议。全国人大最终采纳了他的意见,对宪法又进行修改。
  为什么制定和修改宪法,全国人民如此关注呢?那是因为,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其他任何法律与宪法相抵触的,一律无效。宪法很薄,只有138条正文;宪法又很厚,因为它的每一个字,都与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宪法的每一次改动,都会对其他法律产生直接影响。
  宪法虽然高高在上,我们却不能将它束之高阁。我们每一位中学生,都必须学习宪法,崇尚宪法,遵守宪法。比如,宪法第51条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这就要求我们,在做任何事情之前,都要问一下自己:我这样做,会不会损害别人的利益,侵犯别人的权利?
  再比如,宪法第38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那我们在生活中,就不能随便给别人起外号,不能编造诋毁他人的谣言,不能传播别人的隐私等等,否则,就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
  但是,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数量一直在持续增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最近的统计数据显示,2018至2021年,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24.9万人,年均上升8.3%;今年1至9月,共办理5.6万人,同比又上升6.4%。我们淮安区的情况,同样不容乐观。今年以来,我们已办理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23人,其中9人是高中生。
  那么,这些未成年人都触犯了什么罪名呢?据统计,居前五位的分别是盗窃、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抢劫和故意伤害。同学们可以看一看,上述五种犯罪行为,在你们身边有没有?损坏公物、偷窃、随意打人、骂人的现象,在你们身边是不是经常出现?作为一名检察官,我想在此郑重告诫这些同学:这些行为是非常危险的,如果不悬崖勒马,及时改正,就可能会滑向犯罪的深渊,到那时,你的一生就毁了!
  最后,真诚祝愿同学们在宪法保护下快乐成长,梦想成真!同时,也希望同学们能严格遵纪守法,踏踏实实走好人生的每一步!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