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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民法院马晓明在2010-2011第一学期寒假法制教育报告会上的讲课稿

作者: 发布时间:2011-01-27 21:07:07 浏览次数:
老师和同学们:
  大家早上好!很高兴能在本学期结束之际到淮安中学与大家共同学习和探讨当代中学生应当了解的法律知识,应当具备的法律心理素质与自我防范能力,提高懂法、守法、用法的能力,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有效防范违法犯罪活动。在宣讲过程中,我将结合真实的案例,以案讲法,有效帮助同学们学习法律。
  今天的一节法制课,我主要给大家讲四方面问题,第一、中学生为什么应当学习法律知识?第二,中学生应当学习哪些法律知识?三、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原因。四、未成年人如何加强自我防范意识?
  第一方面问题:中学生为什么应当学习法律知识?
  常言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律就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矩"。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的作用愈来愈重要,与人们生产生活的关系愈来愈密切。在一定意义上说,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在对外交往中,法律也是调整国与国之间关系的重要社会规范。
  中学生学习法律是社会现实形势的需要。首先,学法、懂法是基础。要守法必须懂法,要懂法必须学法。只有学习了法律知识,才能懂得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才能懂得守法的道理,时刻用法律来衡量、约束自己的行为。其次,学好了法律才能正确地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未成年人享有法律赋予的各种权利,如人身自由权、身体健康权、名誉权、受教育权、继承权等等,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例如:有的父母让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子女辍学,儿童遇到这事怎么办?你学了《义务教育法》,就知道你的父母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父母必须使适龄子女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规定,可以向学校或有关单位报告,求得解决。再如养狗咬伤了行路的学生怎么办?你学习《民法通则》第127条就知道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只有学好法律,知道自己有哪些合法权益,运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后,学好法律才能自觉地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学习了法律,就知道哪些是违法犯罪行为,从而自觉遵守法律,正确地运用法律武器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因此,中学生学习法律是非常必要的。
  第二方面问题:中学生应懂得哪些法律知识(常识)   
  (一)与未成年人有关的法律
  实际上我们每一个人,每时每刻都生活在法制的氛围中。如我们每天的上课下课,每天的交通安全等等都是由法来决定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完善了各种法律法规,教育法律法规也基本得到了完善,先后出台了《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尤其是《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两部法律与未成年人密切相关。
  《未成年人保护法》是1991年9月4日通过,1992年 1月1日起施行的,制定目的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1999年6月28日通过,1999年11月1日施行。立法宗旨在于要求家庭、学校、社会共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引导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二)什么是违法与犯罪? 
  我先给大家举一个例子,两位中学生在窗前戏玩,甲失手将乙推出窗外,重重地从窗上摔下,致乙脸色铁青,鼻孔、耳孔往外流血。同学们可能思考一下:(1)第一步应该怎么做?(2)甲失手致伤乙,算不算犯罪?(3)如果甲构成犯罪,犯什么罪?答案:应是尽快将乙送附近医院或是拔打120急救电话,救治伤者,同时报警。假设鉴定部门确定为重伤,且甲的年龄已满16周岁,那么,首先是甲的这种行为构成犯罪,违反了《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处三年以下有徒刑或拘役。这个案例要考虑两个问题:一是受害人的伤势,如果是轻微伤,构成治安违法;如果是轻伤,则是自诉案件,适用刑法。其次就要考虑的是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所谓刑事责任年龄,就是指对犯罪后果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定年龄。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的,应负刑事责任。同时《刑法》第十四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所以在这个案件中,如果某甲不满16周岁,不构成犯罪。因为他是过失伤害,而不是故意伤害,但是甲的监护人将承担治疗费用和行政处理。
  由此可见,违法和犯罪不是同一个概念。   
  首先,违法是指违反法律、法规禁止做的、不允许做的,或是应当做的而不去做的行为。什么是我们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呢?我们通常所讲的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主要指《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所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严重不良行为,即: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多次偷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吸食、注射毒品;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犯罪是指触犯《刑法》,严重危害社会,依照《刑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完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犯罪具有三个方面的基本特征:(一)具有社会危害性(二)具有刑事违法性(三)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那么,什么是我们未成年人犯罪呢?未成年人犯罪,是未成年人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刑法第17条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还做了年龄及犯罪行为种类上的限制。例如《刑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意思就是凡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任何一种的犯罪行为,都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样规定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的,在我国,已满十六周岁的人,因体力、智力已相当发展,并有一定社会知识,已具有分辩是非善恶的能力,因此,应当要求他们对自己的一切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刑法第17条第2款还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其次,根据我们的办案实践,违法行为主要表现在违法治安管理的行为,触犯的法律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而犯罪触犯的是《刑法》。
  第三,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违法的处罚种类有治安警告、治安罚款、治安拘留;按照《刑法》,对犯罪分子处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从以上我给大家介绍的有关法律常识和案例分析,违法不等于犯罪,犯罪必定违法,无论是违法与犯罪,同学们都不能触犯,要从点滴做起,从遵守校纪、校规入手,做学法守法的好学生、好公民,禁止对老师的教育萌糌栉牛裨蚓涂赡茏呱戏缸锏缆贰�   
  (三)应当了解一下在不同法律规定的责任年龄问题
  作为高中生,年龄基本上都介于15至18周岁之间,这个年龄正是心理成长、变化最大,也是逆反心理最重的阶段,所以我们更应当了解我们中学生应当掌握的哪些法律知识。
  第一,18周岁以下均为未成年人。作为未成年人我们首先应当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从而知道当我们受到伤害时应寻求哪些保护。尤其是第十四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①旷课、夜不归宿;②携带管制刀具;③打架斗殴、辱骂他人;④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⑤偷窃、故意毁坏财物;⑥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⑦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⑧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⑨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第二,14至16周岁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刑法》规定16周岁为刑事责任年龄,《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14周岁为治安责任年龄,即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具有一定的认识能力,但认知能力较弱,因此《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品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因此我们应当学习《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学习了这些法律就知道自己如果违法犯罪将会得到什么样的处罚或刑罚。法律不因你不知自己的行为犯了哪条法律而不追究责任。
  第三,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下或不能辨别是非的精神病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自己的过错对它人造成侵害的由其监护人负民事责任。因此我们还应当学习《民法》。《民法》和每个公民的生活息息相关,涉及人身、财产、婚姻、经济等方方面面,学好了民法才能更好地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第四,在道路上我们基本上都属于骑自行车、电动车或行人一族。《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12周岁以上方能骑自行车上路,18周岁至60周岁允许驾驶机动车辆(小客可至70周岁)。第六条第四款明确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因此要在道路上保障自己的安全和他人的安全,我们的生活离不开《道路交通安全法》。
  (四)我们应该了解一下《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
  当然生活中我们涉及的法律法规很多,在此由于时间关系,我们仅就我们小学校园里容易发生的案事例来简要介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刑法〉中的一些基本常识。
  行政违法和刑事违法行为的界线主要在于行为情节及后果的轻重,违法行为较轻的构成行政违法,适用行政法律法规,较重的构成犯罪适用刑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罚和治安处罚的区别:行政处罚涉及许多行政法律法规,治安处罚只是行政处罚的一种。政府各部门各司其职,而不能跨越职权办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于2005年通过,共六章,一百一十九条,治安处罚的种类共三种:1、治安拘留(1日至15日)。2、罚款(1元至200元,除涉赌、毒、卖淫嫖娼较高外)3、警告。行政处罚的各类还有很多,不一一介绍
  刑罚的种类共五种:1、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五年);2、无期徒刑;3、死刑;4、拘役(1个月至六个月);5、管制(三个月至2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通常为一年至五年,死刑无期的为终身),罚金,没收财产,均可独立适用。
  (二)怎样区分打架还手和正当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现实生活中,人们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双方打了架,后动手的一方总说自己是在正当防卫。那么,双方打架后动手的一方是正当防卫吗?一般说来,打架后动手的一方不属于正当防卫,这是因为正当防卫第一要件是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时,它包括有社会危害性的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对这些行为如果不采取防卫行为,停止侵害,将会对社会、人身等造成重大伤害。打架还手就不同了,甲动手打了乙,乙完全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解决。最佳的解决方法是学生应及时报告老师,公民可以报警,没有必要动手还击,动手还击引起互殴,不利于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所以两人打架,不论何方被打致伤,还手的一方一般不算正当防卫,如果因还手打架而使事态恶化,不论是先动手造成的还是后动手造成的,对方都要负法律责任。这里有一个案例,甲乙两人因引水灌田发生撕扯,乙先用铁锹打伤甲,这时甲顺手拿起田旁的铁叉向乙刺去,致乙重伤,后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赔偿医药费,多么惨痛的教训。这说明,面对不法侵害只要控制得住就行。再如:一个小偷到入室盗窃,被发现后逮住,被盗户主将其殴打致死。后户主依法被判刑,并附带民事赔偿。从这个案例来看,小偷偷东西是违法的,他应该受到处理。但不应该被打,他所触犯的是国家的法律,你没有权利对他殴打并致死,生命是至高无上的。任何人都没有剥夺生命的权利。即使判处死刑,也要经严格的司法程序,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三)不良行为与严重的不良行为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一)旷课、夜不归宿;(二)携带管制刀具;(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第三十四条: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  (一)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二)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四)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五)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六)多次偷窃;(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八)吸食、注射毒品;(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要知道哪些行为是不良行为,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法分两个层次作了明确的规定,第14条规定了应预防的九种不良行为,第34条规定了所应禁止的九种严重的不良行为。这两条不仅是个道德行为规范,而且都是法律禁止的行为,当然并不是说,违反了就是犯罪,但违反了34条肯定的是违法行为,仅仅是尚不够刑事处罚,离犯罪仅一步之遥。天下没有生来就是罪犯的,他们也都是一步步滑入泥潭的。要懂得自重自律。 违反规定所要受到的处罚是什么?不言而喻,轻者学校纪律处分或公安治安处罚,重者送工读学校去矫治,严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方面问题: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
  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是当今世界各国十分重视的一个社会问题。有学者将青少年犯罪与环境污染、吸毒贩毒并列为世界三大公害。我国的青少年犯罪呈现一个较高的增长态势;一些游离于学校和工作单位之外,家庭管不了、学校管不到、社会管不好的青少年是违法犯罪的高危群体。半数以上的在犯罪之前已有不良行为,其中吸烟、旷课逃学,不良交友和夜不归宿的比例达到80%以上。学业失败是他们走上违法犯罪的危险开端。调查表明有85%的未成年犯有过旷课逃学的经历。他们中的一些人正是沿着学习困难→厌学→旷课逃学→辍学的轨迹,一步一步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
  当前,青少年犯罪在年龄、类型、手段、方式上呈现一些新特点:
  一是犯罪年龄低龄化。
  二是犯罪类型多元化。主要有盗窃、抢劫、伤害、敲诈。此外,杀人、强奸、绑架等恶性案件也时有发生。
  三是犯罪手段成人化。作案前精心策划,作案后伪造现场,一些从报刊影视上学到的反侦查手段被频频使用,具有明显的成人化、智能化特点。
  四是犯罪方式团伙化。据统计,60%的青少年犯罪案件属于团伙作案。
  根据我们所作的审判调研,我们认为导致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主要表现有以下几方面:
  (一)不良的社会环境是导致青少年犯罪的直接原因。
  青少年正处在身心发育成长的特殊时期,在许多青少年身上都不同程度地表现出一些心理发展的不成熟特性,人生观、道德观、法制观都处于未成型的阶段,辨别是非的能力底,自控能力较差,一旦受到外界环境或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或被人拉拢诱骗,就会走上犯罪歧途。加之社会上存在的诸多丑恶现象,如卖淫、嫖娼、赌博、吸毒、黄色网站等,已在青少年中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使他们改变了人生的价值观。
  (二)不当的家庭教育和家庭环境是造成青少年犯罪的重要原因。
  家庭教育是一切教育的起点,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其言行举止对孩子的成长起着重要作用,一些家长教育孩子时缺乏正确的方法,不是娇惯溺爱、纵容包庇,就是管教严厉、打骂、责备,给孩子幼小的心灵造成极大伤害。还有一些不良家庭习惯和恶劣的家庭环境,也是直接或间接导致青少年走上犯罪歧途的因素。
  (三)学校教育存在忽视对学生法制观、道德观教育的倾向。
  1、学校教育是青少年踏入社会的第一步,某些学校只注重应试教育,不注重素质教育,片面追求升学率,只注重灌输课本知识,不注重加强培养学生的是非辨别能力和适应社会的自我防范意识。
  2、学校偏面追求升学率,只注重应试教育,忽略法制教育。
  (四)自身因素。
  1、法制观念淡薄。普法还存在“死角”,尤其是青少年,有的不学法、不懂法,法制观念十分淡薄,既不知道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也不懂得法律约束自己的言行,直到触犯刑律构成犯罪后方才如梦初醒,后悔不已。
  2、“江湖义气”的消极盲从 
  哥们儿义气的朋友观是构成犯罪团伙的基础,是捆绑违法犯罪青少年的一根精神锁链。这种腐朽的观念,是违法犯罪青少年精神空虚、无所寄托的表现,而哥们儿义气成了他们之间的精神之柱。例如,某五个学生平时就是酒肉朋友,“哥们”义气严重,为“弄俩钱花花”,有人提出偷汽车,其他人立即响应,踩点后,有的撬窗,有的望风,有的窝藏,转移赃物,最后身陷囹圄的5人追悔莫及,正是“哥们”义气重而一时冲动,使他们走向犯罪。
  3、狭隘、逆反心理的极端反应 
  由于别人的某些方面(如才华、成就、品质、相貌等)超过自己,一些青少年经常感到心理不平衡,想方设法找机会诋毁别人。有些人心胸狭隘,稍遇不幸就想不开,对于一些小矛盾斤斤计较,这种人很容易受到外界的影响,引起内部的心理冲突。特别是在当今社会,多数家庭都是独生子女,父母一方面视子女为掌上明珠,对子女娇生惯养,另一方面父母因为望子成龙、望子成凤心切,对子女高标准、严要求。由于年龄的差异、心理状态各异,两代人之间容易形成代沟,使子女产生逆反心理。亲子关系如处理不当,极易引起家庭内部的违法犯罪现象。 
  4、自卑、孤独心理的片面发展 
  多数青少年个性好强,喜欢表现自己。但是,有些青少年学生由于学习成绩差,无法在学校好好表现自己,感到自卑、孤独,于是他们便开始寻找自己的精神寄托。网络游戏、网络交友和聊天便趁虚而入,占领了他们的内心世界。在网上,他们可以尽情地展现自我。这种生活方式很容易使他们受到不良事物的引诱而犯错误,甚至走上犯罪道路。一旦他们缺钱上网,就可能引发财产犯罪。有的青少年与人发生矛盾,便盲目摸仿网络游戏中的打斗手段残害他人身体,导致青少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甚至杀人案的发生。 
  5、消费早熟心理的恶性膨胀 
  人有物质方面和精神方面的正常需求。但是,青少年的人生观、世界观处于形成发展时期,缺乏明辨是非的能力。受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一些青少年热衷于讲排场、讲穿戴、讲吃喝,好逸恶劳。在部分青少年身上出现了利己欲、消费早熟心理的恶性膨胀,他们的各种需求往往超出正常需求的范畴,与社会需求处于对立状态,在这种对立冲突中,他们就铤而走险选择了犯罪。
  6、好奇心理、性心理的扭曲与道德、守法观念的不健全 
  青少年的生活离不开五彩缤纷和充满形形色色诱惑的大千世界。社会现实及丑恶现象不时的腐蚀着青少年纯洁的心灵。青少年有强烈的好奇心理,他们在生理上得到迅速发展,身体发育快、易兴奋、较冲动,而心理水平的提高却相对缓慢一些,这就使得他们缺乏从心理上调节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常常表现为过剩的精力有时使用不当,甚至在不良因素的影响下,易进行暴力性和冲动型的违法犯罪活动。有些青少年性机能发育成熟,但是缺乏性道德观念和法制观念,在社会“黄毒”的影响下,就可能去追求异性刺激,从而走上性犯罪的道路。
  7、电脑迷恋与网络危害
  众所周知,当前网络文化已成为青少年学习知识、获取信息、交流思想、开发潜能、休闲娱乐的重要平台。但是,网络又是一把“双刃剑”,特别是未成年人社会认知不足,自我防护意识缺乏,往往会受到其负面影响。未成年人沉迷于网络游戏,甚至患上“网络成瘾症”已成为日益突出的社会问题。许多青少年挡不住虚拟世界的诱惑,沉迷于其中,荒废了学业,更有走上犯罪道路的,带来的是个人、家庭、社会的伤痛。近年来,因为沉迷游戏和上网而引发的各种刑事案件已经发生多起。
  第四方面问题:中学生如何加强对违法犯罪的自我防范(包括在寒假中亦应注意)
  所谓犯罪的自我防范是指个人为减少被害的可能,进行自我保护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方法。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0条的规定,未成人年人犯罪的自我防范意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指未成年人通过加强文化修养和法律知识,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另一方面是指未成年人在受到犯罪侵害后应通过法律途径,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学们在成长的过程中,有时会碰到各种各样的不法侵害,比如说被人敲诈、被人殴打、被人抢劫等等,一旦碰到了,怎么办呢?我们要增强分辨能力,学会自我保护。国家的法律都是为保护一切合法权益、惩罚各种不法行为而贫ǖ模簿褪撬翟谖颐堑暮戏ㄈㄒ媸艿阶锓傅牟环ㄇ趾κ保颐且闷鸱傻奈淦骼幢;ぷ约海媪傥O盏氖焙颍且怯赂业赝缸锓肿幼鞫氛H绻肪遄锓傅幕埃突嶂し缸锓肿拥南牌妫顾怯惺盐蘅值厥凳┓缸镄形�
  那么,我们青少年如何预防违法犯罪,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呢?具体来讲,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 这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更是我们同学们在自我防范违法犯罪中的法定义务和责任。“人生的道路虽然漫长,紧要处却常常只有几步。” 在学校里,我们常常讲要遵纪守法。可见,遵纪是基础。从认真听课做起,从保证每一节自习课纪律开始;从同学之间的互相监督,到能够做到严格自律;从被动的受约束到主动的养成遵纪的习惯;从杜绝抄袭作业开始到自觉抵制社会不良思想,与社会不良风气做斗争。不要忽视遵纪的作用,以小见大的道理人人都懂。“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现在小小的放松很可能会酿成将来一次大的失足。我们现在只有从一名合格的中学生做起,当我们走出校园,融入社会这个大集体后,才能真正成为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同学们还没有走上社会,前面的道路还很长,凡事一定要三思而后行,学会分析,学会辨别,学会拒绝,要学会规范自己的行为,不可放任自己的行为。否则一旦触犯法律,法律是无情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会造成“一失足成千古恨”的遗憾,后悔莫及。
  二、应树立自尊、自立、自强的意识。最要提醒的就是要自尊、自律、自强。所谓自尊,就是尊重自己,既不能自己看不起自己,也不向别人卑躬屈节,不容许别人歧视和侮辱;所谓自律,就是不随便乱来,自己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所谓自强,就是不甘堕落,奋发向上。 
  三、应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平日不和不三不四的人交往,不给坏人在自己身上打主意的机会,不留下让坏人侵害自己的隐患。青少年普遍存在的分辨是非能力差、好胜易冲动之外,哥们义气的心理作祟无疑是引发该案的主要原因。在他们看来,友谊就是江湖上的哥们义气,有钱时大吃大喝就是“有福同享”,不讲原则地为朋友两肋插刀就是“有难同当”。这种江湖式的友谊是最危险的,它有可能就是埋在校园里的一颗“定时炸弹”,随时都有引爆的危险。
  四、应加强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许多案件的起因只是同学之间的一点小矛盾,双方如果能退一步,就不致发生这样的结局。俗话说:退一步海阔天空。同学们,人生活在社会中,难免相互之间有磕磕碰碰,但只要我们心胸放得开阔一点,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就能避免发生许多恶性事件,又何必逞一时之强,酿终身大错呢?而案件中因为讲义气出手帮忙的同学,同样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处罚,他们的行为其实就是我刚才所说的多管闲事,没有约束好自己的行为,导致发生如此后果。
  未成年学生对犯罪的自我防范,除以上讲的,还必需懂得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应该采取哪些措施。根据实践经验,建议同学们如果在遭到违法犯罪行为侵害的时候,切切要记住两点:      
  第一、同学们要以躲避免受违法犯罪行为侵害为自己的首要任务,不提倡你们去同违法犯罪分子面对面博斗,比较明智的做法是遇事不慌,然后设法摆脱或向四周的大人呼救,或拔打“110”报警。
  第二、如果同学们发现自己正在或已经受到非法侵害的就应该采取正确的途径解决。如及时向学样、家庭或者其他监护人报告,由家长、老师或学校出面制止不法侵害,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或者政府主管部门的报告。此外,学生之间打架事件也要引起同学们的注意,据调查,一些学生被同学殴打后并不是向家长或学校汇报,而是自己作主到外面找人来报复,要知道报复伤人也是违法的,情节严重的是要构成犯罪的,要被判刑坐牢。
  五、安全问题
  安全问题是一个每年必讲的话题,因为人的生命健康是最宝贵的,试想想:如果人没有了健康的体魄如何去进行学习与生活呢?而每年寒、暑假,学生因为不注意安全,受伤甚至失去生命的悲剧时有发生,所以在这里必须再次强调:
  1)注意用电、用煤气的安全,不要随便开门给陌生人。遇到自己解决不了的事情,要懂得报警。要牢记以下的电话号码:火警的电话号码:119,报警的电话号码:110,急救的电话号码:120。
  2)要遵守交通规则,走人行横道线,不闯红灯。3)发生火灾事故时要保持冷静,用湿毛巾捂住嘴,弯低腰逃生。4)外出旅游要注意各项安全要求。
  送给同学们十个法官忠告:
  1、提高鉴别能力。不要盲目地学习和模仿电视、电影、音像制品和文学作品中的犯罪手段和情节。 
  2、谨慎交友。不要和社会上品性不端的闲散人员交往,特别是那些有前科劣迹的人,不给坏人在自己身上打主意的机会,不留下让坏人侵害自己的隐患。并学会拒绝不正当要求峋霾挥牖等嘶凳峦骱衔邸H缫丫峤换等俗雠笥鸦蚍⑾峙笥迅苫凳率保α⒓闯沟装谕淹堑牧担苊獗焕滤捅缓Α�
  3、切莫虚荣攀比。
  4、说话要谨慎。不要随意向外人透露和炫耀自己家庭的情况,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伤害。 
  5、杜绝早恋。要把主要精力用在学习文化知识上。
  6、增强防范意识。中学生要保持必要的警惕性。单独回家的孩子,在进家门前要注意观察,不给坏人以可乘之机;独自在家的孩子,不要随便打开家门;在放学路上,不要轻易跟陌生人说话。 
  7、掌握自救本领。首先要保护好自己,然后求助于成年人,要发挥智慧,不要蛮干,要学会用报警、呼救、反抗等方法抵制不法侵害。
  8、抵制不良诱惑。
  9、远离江湖习气。要克服不辩是非,不分对错,不计后果的哥们义气心理,更不要盲从。
  10、绿色适度上网。
  同学们,你们每个人都处在令人羡慕的花季,如何珍惜自己所拥有的大好光阴,正确对待社会和人生,更好地完成学业,学到一技之长,是值得你们每一个人认真思考的。
  以上我给同学们讲述了违法犯罪的一点基本知识和如何加强自我防范方面的问题,同学们要真正做到远离违法、犯罪,健康成长,还要靠同学自觉刻苦地学习文化、科学、法律等方面的知识,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希望大家在今后的学习和生活中能自觉学法、懂法、守法。立足今天、展望明天、勤奋学习,相信你们一定会拥有灿烂美好的明天!
  由于本人的学识和能力所限,加上时间有限,准备不足,有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最后,农历新年将至,祝各位老师和同学们春节快乐,过一个愉快而充实的假期。
  谢谢大家!
  2011年1月26日
  附:本院判决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例
  1、抽烟喝酒、沉迷网络。
  举例:2008年9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吴某为满足自己抽烟、喝酒、上网的欲望在本区平桥镇境内,以大欺小,以实施言语威胁、搜身、殴打等方式,强拿硬要,先后多次向本区平桥中学未成年学生强行索取钱财数百元。具体事实如下:
  本案经法院审理后,被告人吴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2、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
  举例: 2009年8月30日至10月23日期间,被告人王某(女)、张某某(女)等人,在本区淮城镇境内,多次随意殴打他人,致多人受伤。
  本案经法院审理后,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3、聚众斗殴
  举例:2010年3月2日晚10时许,被告人林勇、严峰、朱凯、王留留、朱强、邓刚、陈壮、陈强、陈星宇等人到本区“A8”酒吧玩。林勇、严峰在上厕所时与被害人尹桂江等两人因碰撞引发纠纷,发生撕打,后被人劝散。回到酒桌后,严峰、林勇二人纠集朱凯、王留留等人在酒吧寻对方报复。当看到尹桂江、郝亮等人从酒吧出来时,严峰、朱凯等人即上前责问对方,朱凯先打了对方男青年脸部一巴掌,严峰蹬了该男青年身上一脚,随后严峰、朱凯、林勇、王留留、朱强、邓刚、陈壮、陈强、陈星宇等九人将尹桂江、郝亮围起来实施拳打脚踢。殴打中,林勇、邓刚、严峰、王留留、朱强等人追打尹桂江二十多米远,将尹桂江拖至酒吧消防通道的过道处对其围殴,其中严峰持皮裤带拴打尹桂江,朱强、王留留持折叠刀对尹桂江身上乱划,其余人对尹桂江拳打脚踢。经鉴定,尹桂江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本案经法院审理后,以上被告人均被判处一年至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4、校园早恋引发的打架斗殴案件
  举例:2010年2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席永生因对女友张雅文提出与其分手,并与被害人徐跃交朋友产生不满,遂与徐跃相约在楚州区玛雅舞厅见面。后被告人席永生纠集被告人王军以及袁海宁、张伟桃(均另案处理),并从袁海宁家寻得长约40CM的伸缩弹簧铁棍和橡胶棍各一根携带在身,四人从淮阴区乘坐公共汽车欲至楚州区玛雅舞厅寻找徐跃。途中,被告人席永生因怀疑徐跃不在玛雅舞厅,遂与王军、袁海宁、张伟桃又坐车至张雅文家。在得知张雅文不在家后,被告人席永生便打电话给张雅文,约定在楚州区周恩来纪念馆东大门处见面。此后,席永生等人乘车至楚州区周恩来纪念馆东大门处等待徐跃和张雅文。当日18时30分左右,被害人徐跃和张雅文行至周恩来纪念馆东大门对面时,被告人王军持橡胶棍、袁海宁持伸缩铁棍共同对被害人徐跃头部和背部进行击打,被告人席永生和张伟桃以拳打脚踢的方式对被害人徐跃进行殴打。
  本案经法院审理后,分别给予被告人席永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王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5、本区某中学在校生引发的聚众斗殴案件
  2010年3月7日晚,被告人徐洪杰(时为本区车桥中学高二年级9班学生、班长,后被学校开除学籍)与被告人韦超(时为本区车桥中学高二年级10班学生,后被学校开除学籍)二人因宿舍物品遗失一事发生矛盾,后双方约定周六下午放学后在学校大门外斗殴。此后,徐洪杰打电话给被告人徐海军,请其帮忙纠集人打架,徐海军后纠集了被告人杨爽、颜雷、张国骏及陈跃(另案处理),徐洪杰本人另纠集其同学纪春雨(时为本区车桥中学高二年级9班学生,后被学校开除学籍)到场;韦超为斗殴,其亦纠集了江江、陈魁、史大伟、朱明凯、“陈伟”(均另案处理)等人准备斗殴。当月13日下午2时许,当双方在车桥中学的校门桥南侧的水泥路上相遇后,韦超先对纪春雨实施殴打,徐海军随后对韦超打了一巴掌、踢了一脚。韦超同伙江江等人见状欲动手时,此时徐海军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威吓江江、陈魁等人不准插手,江江等人遂不敢动手。此后,杨爽、张国骏各持铁棍对韦超实施殴打,颜雷使用匕首戳刺韦超后背一刀。经司法鉴定,韦超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
  2008年12月的一天,本区车桥中学高一学生翟海军与杨雨因追求女同学周某某发生矛盾,双方约定于周末在校外打架。后翟海军纠集被告人徐洪杰、纪春雨(二人此时均不满16周岁)以及金锐荣等人于周末中午放学后在校外东侧大桥处与杨雨纠集的王波、胡俊、马俊勇、沙磊(均另案处理)等人进行互殴。在互殴中,被告人徐洪杰用拳头捣了对方沙磊身体数拳,后被人拉开。此后,在该校高一(7)班男生宿舍门前,被告人徐洪杰遇见路过此处的马俊勇,其遂与纪春雨等人共同对马俊勇实施殴打。
  2008年7月初的一天下午,在本区仇桥中学操场,该校学生仇涛向被告人徐海军提出借钱,徐海军因未予理睬被仇涛踢了一脚。数日后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徐海军纠集被告人杨爽、张国骏(二人此时均不满16周岁)等人在仇桥中学围墙西侧找到仇涛后,徐海军、杨爽、张国骏共同对仇涛实施拳打脚踢,徐海军、杨爽还拿砖头击打仇涛头部等部位。
  1、被告人徐洪杰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2、被告人颜雷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3、被告人徐海军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4、被告人杨爽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5、被告人张国骏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6、被告人韦超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7、被告人纪春雨犯聚众斗殴罪,免予刑事处罚。
  6、发生于校园内的在校生故意伤害案件
  2009年4月9日17时许,在本区施河镇施河中学校园内,被告人张殿雄与该校七年级(2)班学生施啸剑因琐事发生矛盾,后施啸剑让张殿雄到七(2)班教室向其道歉时,两人发生争执并互相殴打,该班学生徐翔、顾元涛参与殴打张殿雄,张殿雄的同班同学潘鑫也与对方发生殴打。在殴打过程中,被告人张殿雄从七(2)班教室内随手拿一根u型带柄的铁器对徐翔的头部打了一下,致徐翔的头部右额顶部凹陷性骨折。2009年11月4日,淮安市公安局楚州分局法医作出伤情鉴定,认定被害人徐翔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案发后,被告人张殿雄的家人于2010年1月28日与被害方达成赔偿协议,帮助张殿雄一次性赔偿了被害人徐翔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计人民币50785.82元。
  被告人张殿雄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7、发生于校园内的在校生寻衅滋事案件
  2009年10月14日晚7时许,被告人徐威(原系淮安中学二部高二(3)班学生)因其值日管理与本班同学邵睿发生矛盾,遂纠集被告人陆晓明准备报复邵睿,后陆晓明携带刀具,并纠集王卫、王超(均另案处理)与被告人徐威一起到本区淮安中学内,陆晓明等人对邵睿实施拳打脚踢,陆晓明拳击邵睿头部,徐威使用邵晓明携带的刀具将邵睿身体多处砍伤。2009年10月28日,淮安市公安局楚州分局法医作出伤情鉴定,认定被害人邵睿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案发后,被告人徐威的亲属与被害方达成赔偿协议,已一次性赔偿了被害人邵睿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计人民币45000元。
  一、被告人徐威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二、被告人陆晓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
  8、发生娱乐场所的聚众斗殴案件
  2008年10月28日晚10时许,被告人金哲宇因宋佳(系金哲宇女友)、曹磊(外号“小爱”)等人与本市清浦区女青年周慧(又名王小雅)等人在本区淮城镇北门大街金碧辉煌歌舞厅发生口角,其遂纠集被告人赵建中、陈跃、韩贵鹏至位于本区北门大街的楚图网吧,与王小雅的男友魏喜龙及韦亚辉、倪永楼(三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在该楚图网吧内发生斗殴,相互实施拳打脚踢,其中金哲宇与倪永楼互埂⒑笈粲胛合擦ヅ埂⒊略居胛ぱ腔曰ヅ埂T诙放怪校越ㄖ形笕衔谕缮贤谋厩用裢蹩嵌苑饺嗽保盟嫔硇呢笆锥酝蹩母共客绷艘坏丁:笳越ㄖ谢褂氤略居秘笆淄玻ぱ腔源镣赏飧浇锬诮信勾颍略敬蛄宋ぱ腔砸蝗越ㄖ杏秘笆锥晕ぱ腔源亮艘坏丁>厩不胤ㄒ郊ǎ缓θ送蹩乃鹕顺潭裙钩汕嵘耍ぱ腔浴⒛哂缆サ乃鹕顺潭裙钩汕嵛⑸恕�
  2008年9月28晚,被告人赵建中、陈小龙在本区淮城镇楚港花园A8酒吧,随意持啤酒瓶跟随同伙李青刚(已判刑)共同殴打被害人蔡明枝。随后,李青刚被在场人员当场抓获。经本区公安机关法医鉴定,被害人蔡明枝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一、被告人赵建中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二、被告人陈小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
  三、被告人金哲宇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四、被告人韩贵鹏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五、被告人陈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9、发生校园门口的在校生聚众斗殴案件
  2006年12月底的一天中午,被告人王子、张杨杨在其就读的淮安生物工程高等职业学校(原淮阴农校)食堂排队打饭时与同校学生邱勇量(绰号“大象”)发生矛盾而互相吵打,被告人周加明(系王子、张杨杨同班同学)闻讯后亦赶至食堂,此时双方已被他人劝解。此后,上述三被告人获悉邱勇量等人欲与其在学校南门外互殴,为防止其人少而吃亏,遂准备斗殴工具。当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张杨杨、王子各携带刀具一把、被告人周加明携带铁棍一根,到学校南大门外准备与邱勇量等人斗殴。当邱勇量与其同班同学赵爱强等人到达该校南大门外时,被告人张杨杨先用刀背拍打邱勇量面部两下,继而,其与被告人王子持刀共同殴打邱勇量,被告人周加明则拿铁棍殴打邱勇量。当邱勇量逃跑被三被告人追上时,被告人张杨杨又从地上拾起一块砖头打了邱勇量头部一下。经本区公安机关法医鉴定,被害人邱勇量右手部、右肘部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
  案发后,经学校调解,三被告人的家长与被害方达成了赔偿协议,由被告人王子、张杨杨、周加明分别按45%、35%、20%的比例赔偿了被害人邱勇量的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计人民币4万元。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张杨杨亲属为张杨杨代为赔付了尚余款人民币5000元。
  一、被告人张杨杨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二、被告人王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三、被告人周加明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10、因与同学发生矛盾而引发的聚众斗殴案件
  2008年4月14日晚,本区女青年周风驰(已判刑)在本区镇淮楼南侧与本区被告人侯建勇的妻子李婷婷等人发生口角,被告人侯建勇打了周风驰一个巴掌。周风驰遂打电话纠集被告人陆逸穰和周源(另案处理)欲行报复。与此同时,被告人侯建勇亦纠集同伙于金珠、郭翔、王轶、卢美金、杨钦淞(均已判刑)和陈跃(1992年6月18日出生)以及杨钦淞帮助纠集的郑南(另案处理)、杨星(1992年11月19日出生)、梁群(已判刑)等人准备与对方斗殴。当日晚,在本区镇淮楼南侧,双方以拳打脚踢等方式相互斗殴,于金珠还用自身的裤带抽打被告人陆逸穰。案发后,被告人陆逸穰、侯建勇分别于2008年7月31日、2008年10月6日被抓获归案。
  2008年5月8日中午,被告人刁俊吉因琐事被同学汪子翔打了两个嘴巴,其出于报复之心,于次日下午纠集被告人侯建勇(系刁俊吉表哥)和于金珠(亦系刁俊吉表哥)欲与对方互殴,且侯建勇为斗殴携带两把刀具到场。与此同时,汪子翔纠集王涛(1993年4月25日出生)亦准备与对方斗殴。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