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导航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新闻中心

弘扬宪法精神 共创美好校园

作者:张士海 发布时间:2020-12-01 23:36:33 浏览次数:
写在前面
 
  老师们、同学们,一年一度的国家宪法日即将到来。今天,就让我们一起来回顾宪法的诞生经过,认知宪法的崇高地位,领悟宪法的重要内容。

 
  江苏省淮安中学法治副校长、淮安区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张士海
 
回顾历史
 
  1949年10月,历经百年屈辱的中国人民,翻身成为国家的主人。在经济建设全面铺开的同时,我国的法治建设也全面启动。1953年底,毛泽东主席乘坐专列从北京前往杭州,亲自组织起草新中国第一部宪法。
  1954年6月16日,《人民日报》刊登了宪法草案全文,并在全国征求意见。当时,中国正面临严重的洪涝灾害,但广大人民群众对建立国家的第一部宪法热情高涨,有些地方群众就在防洪大堤上开会讨论。因为交通受阻,征集的成千上万的意见,只能用油纸打包后靠飞机运送。在如此艰难的条件下,仍然有1.5亿人参与了这场讨论,书写了我国法制建设史上一段感人篇章。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几十年来,我国的宪法不断得到完善和发展,为国家的繁荣富强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

 

 
联系现实
 
  同学们,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又称“母法”,是其他一切法律制定的依据和原则。在宪法143个条文中,与我们每个人关系最密切的是两个关键词,即权利和义务。
  同学们,在你们身边,有小偷小摸的行为吗?这些手脚不干净的人,不仅会受到大家的鄙视,还可能触犯刑法第264条,构成盗窃罪。而这正是来源于宪法第13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四五岁的时候,同学们就进入幼儿园学习,然后一步步读到大学,但我们受教育的权利不是天上掉下来的,它来源于宪法第19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当然,每个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利,否则就可能触犯法律。比如,宪法第35条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但言论自由就是想说什么就说什么吗?2018年5月12日,湖南籍消防战士谢勇在扑救淮安市区一场火灾事故时壮烈牺牲,年仅21岁。但就在广大群众的哀悼声中,网民曾某却在微信群中公然发表侮辱性言论,引发网名强烈愤慨。淮安市人民检察院迅速提起全国首例侵犯英烈名誉权公益诉讼,法院判决曾某七日内在本市市级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这个案件警示我们:言论自由是有边界的,网络世界同样不允许胡言乱语,否则,就要承担法律后果。
  再比如,宪法第38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那么,在我们的校园里,有给同学起侮辱性外号的行为吗?有随意嘲笑、传播别人隐私的行为吗?有满口脏话随意辱骂他人的行为吗?这些,都是典型的校园欺凌行为,更是违法行为,必须立即纠正。
  今天,我还要特别强调一个问题。宪法第36条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但是,同学们要特别警惕邪教的侵蚀。目前,邪教在我国还没有灭绝,有时甚至还十分猖獗。媒体曾多次报道,有些孩子因为阅读了邪教书籍而走火入魔,最终走上了不归路,给家人带来无尽的痛苦。在此我要提醒同学们,一定要远离邪教,特别是不要阅读、传播他们的宣传资料和书籍,防止被他们洗脑和利用。一旦发现,应立即向公安机关举报。
  除了享受权利,宪法还规定了每个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比如,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有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等等。

殷切希望
 
  同学们,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因此,我们要从小树立宪法意识,认真学习宪法知识,自觉维护宪法权威,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
  今天的国旗下讲话就到这里,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