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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淮安中学教职工爱心互助基金条例(试行)

作者: 发布时间:2011-04-14 07:44:07 浏览次数: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工会法》精神,发扬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优良传统,体现集体大家庭的温暖和关爱,增强教职工抵御突发性急难问题的能力,特设立江苏省淮安中学教职工爱心互助基金,简称互助基金。为做好教职工爱心互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工作,特制订本条例。
  一、互助基金的性质和作用
  淮安中学教职工爱心互助基金是在校长室和党总支领导下,由校工会组织募集的群众性互助基金。其主要任务是对在按政策规定进行补助后,仍存在一定特殊困难的教职工(家庭)进行补充性救助措施。
  二、互助基金的资金来源及管理
  互助基金资金来源是:在编在岗教职工每人缴纳100元。临聘人员按自愿原则缴纳100元。未缴纳经费的临聘人员不享受互助基金。
  若因故离开本单位,100元经费退还本人,不计息。
  互助基金由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集中管理,按照量入而出、略有节余的原则,专设帐户,专款专用,不得进行风险经营活动和挪作它用。工会将定期向校长办公会报告基金使用情况,并在全校公示。如有教职工对基金使用情况有疑问,可到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查询。
  互助基金管理人员必须廉洁奉公、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不得滥用职权。
  三、享受互助基金的范围及标准
  只有缴纳互助基金经费的教职工方可申请使用互助基金。
  教职工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申请使用:
  (一)本人、配偶及子女患重病或遭受重大意外伤害造成特殊困难的;
  (二)遇受重大天灾人祸造成人身、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家庭生活特殊困难的。
  符合使用条件的教职工因家庭特殊情况需要急用资金的,可以以借款的形式向工会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家庭情况、准备借款额度和计划还款时间。由校工会委员会审核批准。
  互助基金申请使用时间期限为1年,一次借款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在规定时间内还清,不计利息,只还本金。若到期没有偿还又未办理续借手续,将分期从本人工资中扣回本金。
  一年内不能两次申请互助基金。且在上一次互助基金没有偿还之前不得进行再次申请。特殊情况可以申请续借,续借次数原则上不超过两次。
  教职工因违法乱纪触犯法律法规,造成死、伤、残的,校工会不接受其互助基金申请。
  四、审批程序
  教职工申请互助基金时,须填写申请表(附有关特殊情况证明,如户口本、发票等复印件),报校工会研究审批。
  工会委员会及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专门会议研究审批,一事一议,在最短时间内核批办理手续。
   
  本条例经江苏省淮安中学第五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4月10日起生效。
  本条例如与国家有关规定有抵触时,则服从国家有关规定并做相应修订。
  本条例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2010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