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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淮安中学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 发布时间:2011-04-08 15:59:01 浏览次数:
  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学校管理,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入学
  (一)学校按市教育局统一组织升学考试和招生计划录取统招生和择校生。
  (二)新生须按规定的日期凭录取通知书和准考证到校办理注册手续。
  (三)高一新生或原在籍学生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须凭有关证明材料,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但不得超过开学后二周,学生无故逾期二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或按自动退学处理。
  (四)凡经查不符合招生条件或属徇私舞弊者,学校予以清退。
  二、休学、退学、复学和转学
  (一)休学:学生因病,经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须休养或需较长时间治疗;或因其他特殊原因,学生较长时间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可由本人申请、家长同意,经教务处及主管校长批准,可以休学,并发给休学证书。
  学生休学一次为一年。
  (二)复学:学生休学一年期满后,方可申请复学,根据原签发的休学证书复学的理由,经教务处审查批准后,方可复学。病休学生,须持县级及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已恢复健康,才能复学。
  高中学生休学期满后一周未到校复学者,以自动退学处理。
  (三)退学: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应予退学并发给退学证明,不予复学。
  1、经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麻疯病等严重疾病者。
  2、一学期无故旷课累计超过60节(含60节)。
  3、家庭有特殊困难,不能继续学习要求退学者。
  (四)转学:对于确因家长工作调动,家庭住址迁移,家长部队转业、退伍,学生随迁户口关系的,由本人及家长(或监护人)申请,交验有关证明,可准予转学。
  1、转出学生必须持有下列证明,学校才能予以转学。⑴家长工作调动行政介绍信;或家长部队转业、复员证明或家庭户口迁移证;⑵接收学校开具的接收证明;⑶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接受的证明。
  2、外地中学学生要求转入本校者,需交如下材料:⑴学籍卡和会考证;⑵学生原始成绩单;⑶当地学校对学生的评语或鉴定材料;⑷经教务处考核成绩合格,方可转入。
  3、本市中学之间一般不予转学。
  4、任何人不得为不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开具转学证明,接收不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
  三、借读
  (一)我校一般不接受借读学生,在班额允许的情况下,因各种原因需要到本校借读的学生可由本人申请,教务处考核合格,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借读费后,可以办理借读手续。
  (二)年级或班主任不得拒收正常转学学生或借读生。
  四、毕业、结业
  (一)毕业:学生修业期满,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会考考试成绩合格,考榭颇砍杉ê细瘢傩谐杉ǚ弦笳撸加璞弦怠2⒎⒏山逃姓棵磐骋恢贫ā⒈嗪诺母咧斜弦抵な椤�
  (二)结业:会考考试学科成绩不及格可补考,补考后仍未及格者,还可以参加下一次补考,一直补到成绩合格,可发毕业证书。如果终究有不及格科目,学校可发给结业证书。
  五、奖励与处罚
  (一)学生每学期应进行一次个人小结和民主鉴定,并由班主任评定操行成绩,填写操行评语。毕业要进行全面鉴定。
  (二)学年结束,结合小结、鉴定,评选“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由学校授予“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等光荣称号,发给证书。学生有突出事迹,应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
  (三)对于违反纪律、犯错误的学生,应进行耐心说服教育,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对于错误严重、屡教不改的学生,可视其情节严重的程度和态度好坏,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等处分。学生受处分后,经过相当一段时间的教育,有明显悔改表现的,可撤消或减轻其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一年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者,经学校办公会议同意后,勒令其退学。
  (四)对于极少数品质恶劣、道德败坏及严重违法乱纪、屡教不改的学生,经调查属实后,经学校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校长批准,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对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学生只发给修业年限证明。
  (五)学生受到奖励和处分均应放入学生档案,受处分的学生,撤消处分后,应将有关材料从其档案中撤出,但应有记载。
  六、纪律考勤
  (一)学生要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律,自觉遵守《中学生守则》,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学生不得随意迟到、早退和旷课,三次迟到或早退作旷课一节处理,对旷课的学生应及时给予批评教育,一学期旷课累计达六十课时者,给予注销学籍的处分。
  (三)学生因病、因事请假应按学校规定手续办理。凡未经请假或无故超假,均作无故旷课处理。
  七、学生学籍档案
  (一)新生入学后,教务处应立即建立学生学籍档案。
  (二)学生在校期间,因特殊原因导致不能完成学业,经本人申请、家长签字、教务处同意,按有关规定缴纳学籍管理费后,可以保留其学籍。
  (三)学生毕业后,其学籍卡附件及学籍卡复印件存放在教务处,整理完毕后一律存放在学校档案室。
  八、附则
  (一)本规定由校长室负责解释。
  (二)本规定自二OO三年九月一日开始执行。
  2003.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