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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淮安中学教职工请假制度(试行)

作者: 发布时间:2011-04-08 15:56:07 浏览次数:
  (2006年4月10日学校行政工作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工作制度,提高工作效率,使我校教职工队伍的管理逐步走上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促进学校各项工作的有序进行。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教职工请假制度。
  一、请假的类别与期限
  1.病假:因病无法坚持正常上班的可申请病假,教职工请病假3天以上者应附区级以上医院的医生诊断证明与病历卡,患严重疾病长期无法上班,需请长假的,按上级及学校规定办理。
  2.事假:私事应尽量安排在双休日、节假日,有急事应事先提出。
  3.婚假、产假、丧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函授、进修学习请假,需凭通知办理请假手续。
  5.出差、外出参加会议请假,需凭通知办理请假手续。
  6.因其他原因无法正常上班需要请假的,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二、请假的程序和手续
  1.请假在半天以内的,由部门或级部批准;请假1天以上3天以内的,由部门或级部核签后报分管校长批准,有课务的到教务处办理课务调整手续;请假3天以上的,由部门或级部核签经分管校长审签后报校长批准,有课务的到教务处办理课务调整手续。
  请假3天以上的班主任,除履行上述请假手续外,还要到级部办理班务代理手续,并报告德育处。
  2.行政干部因公外出,1天以内的,由分管校长批准;1天以上的,由分管校长核签后报校长批准。
  3.请假的教职工,返岗后,要及时到批准领导和部门或级部销假。
  4.各类会议请假。学校会议,向校长请假;部门会议,向部门负责人请假;级部会议,向级部主任请假。其他会议,谁组织就向谁请假。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会后要主动向会议组织者了解会议内容,不得影响工作。
  5.教研活动请假者,需经教研组长核签后报教务处批准。
  6.备课活动请假者,需经备课组长核签后报级部批准。
  7.所有请假,都需办理书面请假手续。
  三、请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①病假在1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指国标省标,下同)全额发给。
  ②病假超过1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二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③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④以上人员病假期间的活工资部分(指岗位工资、管理津贴、特殊津贴、加班补贴等,下同)由董事会和校长室酌情扣发。
  2.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①当月事假在半个月以上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停发管理和特殊津贴;工作年限满10年的,管理津贴和特殊津贴按50%发给。
  ②事假累计在30天以内(含30天)的,每天扣发本人日工资的50%;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从第31天起停发本人基本工资。
  ③事假期间如遇寒暑假和国家规定的双休日及节假日,不扣发工资。
  3.女教职工妊娠及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①女教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按本人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②妊娠7个月以上的女教职工,若体力不支,请假休息的,工资按不低于本人基本工资的90%发给。
  ③以上人员请假期间活工资部分停发。
  4.续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产假、婚假、丧假、计生假等休满后,因特殊情况经批准续假的,续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比照事假规定执行。
  四、旷工的认定
  1.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即擅离工作岗位及超假不归的,视为旷工。
  2.教师一天内旷课达两节,即视为旷工一天(旷课一节视为旷工半天);教职工迟到、早退累计三次,视为旷工半天;教职工无故缺席会议两次,视为旷工半天;教师无故缺席一次集体备课,视为旷工半天。
  3.弄虚作假,骗取假期者视为旷工。
  五、完善考勤体系
  1.学校全体教职工均系考勤对象,办公室负责考勤的组织工作。行政班子成员由办公室负责考勤,上课教师由教务处和级部负责考勤,各部门工作人员由所属部门负责考勤。
  2.各类会议、各项活动由牵头部门或牵头人负责考勤。
  3.学校行政值班干部要加强对全体教职工的考勤。
  4.学校行政值班干部、学校各职能部门、年级级部要加强考勤记录,每周一报到办公室。
  5.办公室按月汇总考勤情况,上报校长研究处理。
  六、加强处罚力度
  1.教职工上下班迟到、早退,每次扣人民币20元。
  2.学校会议、政治学习、升旗仪式、德育活动、教研活动等迟到、早退的,每次扣人民币20元;无故缺席的,每次扣人民币50元。无故缺席集体备课的,每次扣人民币100元。
  3.旷工半天扣人民币100元,旷工1天扣人民币200元。一学期累计旷工2天的,取消其本学期一切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的,除给以经济处罚外,学校还要给以纪律处分,直至解除聘任关系。
  七、其他
  1.本制度若有与有关法律或上级有关文件相抵触的,以有关法律或上级文件的规定为准。
  2.本制度解释权在校长室。
  3.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2006年4月30日